中国稀土学会章程

 

2004年4月21日中国稀土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稀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RARE EARTHS,缩写为CSRE。

第二条  中国稀土学会是全国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群众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稀土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稀土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结合稀土生产建设和应用的需要,促进稀土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稀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稀土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稀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振兴稀土工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本会认真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和稀土产业政策,,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代管单位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稀土科技产品的应用与开发。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科普读物、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

六、组织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或承担组织科技项目攻关、研究和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提供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举办国内外科技展览。

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九、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科技活动。

十、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完成中国科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在稀土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符合会员条件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稀土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二)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经本人申请可转为会员。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稀土科技工作者。

(三)团体会员:凡从事稀土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管理,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且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以上会员或单位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入会单位向本会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并由本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学生会员除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减缴会费外,其他权利与个人会员等同。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我国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并享受减收会议注册费的优惠;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

4、可向本会提出举办各类科技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举办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等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学生会员的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三)外籍会员

1、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2、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团体会费;

4、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应为现职负责人,当前任离岗,继任者自动接替,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荣誉会员和聘请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学术年会、国际会议召开的内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下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开展学术活动的骨干组织,专业委员会人员不超过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秘书1~2人。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热心本会工作的知名专家组成,正副主任经各专业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三十三条 地方学会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上届理事会理事长,聘为下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不再担任上届理事会职务的院士、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知名专家(由学会办公室提出,理事长办公会议协商确定)组成下一届理事会专家组。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称号。名誉理事必须曾任过中国稀土学会理事,为学会做出过贡献,学术造诣较深,在稀土界有较高声望,并不再担任理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七条  荣誉会员:只在中国稀土学会一级设置,对稀土科技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会员证书。这是本会会员的最高、终身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徽图形如下: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1日中国稀土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