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学会 团体会员 发展团体会员 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
 
 
 
 
中国稀土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2004年4月21日中国稀土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协组织通则精神和《中国稀土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中国稀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团体会员。

一、 条件
凡与稀土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法人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行业性群众团体。

二、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和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有关期刊、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3.可要求本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和科技报告会等;
4.可推荐本单位的代表参加本会理事会;
5.可通过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本会负责评审和上报材料;
6.可以委托本会组织科研和技改项目的专家评审;
7.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继续教育、科普、培训、出版、咨询等活动;

4.负责发展本单位个人会员,并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生产信息等相关资料;
6.按本会规定如期足额缴纳会费;
7.为发展稀土事业自愿捐赠、赞助和募集资金。

四、入会程序
要求入会的单位须填写“中国稀土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按《章程》规定,经本会审批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人员个人要成为会员,仍需按规定办理入
会手续。

五、 会费及其使用
1、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四月底前缴清本年度会费2000元;
2、会费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其他公益性活动及为团体会员服务的有关费用。

六、 退会
1.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须以单位名义正式提出申请,退回团体会员证书,即生效;
2.团体会员如失去法人资格,团体会员资格随之失效;
3.团体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无故不缴纳会费和损坏本会的声誉、利益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七、 组织管理
1.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为团体会员联系人,负责与本会联系。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学会简介 | About CSRE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CSRE English | 会员注册 | 稀土产品
中国稀土学会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2182748 传真:010-62173501 电子信箱:csre@cs-re.org.cn

Copyright © 2001 - 2005 cs-re.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稀土学会网站